| | 网站首页 | 行政许可 | 文件精神 | 调查研究 | 商务之窗 | 经济 | 科技 | 农林 | 政法 | 城建 | 卫生 | 民政 | 文体教育 | | ||
|
||
|
|||||
| 大庆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 作者:佚名 科技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7 | |||||
|
大庆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科技现代化城市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大庆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庆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是指在大庆市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计划项目经费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筹集为主,市财政视财力、项目情况给予一定扶持。 第五条 计划项目包括产业化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两大部分。 第二章 计划项目立项 第六条 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查、论证、审批、签约五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 每年在编制科技发展计划前,由市科技局提前下发计划项目申请通知,明确申请计划项目类别和选择范围、领域,确定申请的时间、渠道、方式等。 第八条 申请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等领域,重点突出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能力强、产品市场容量和潜力大、对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的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 第九条 申请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重大科技项目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的大庆市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查新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鉴定证收、用户使用报告等。 6、国家专卖、卖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需附相关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7、项目资金(匹配资金)到位证明。 (二) 申请科技攻关项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大庆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请书。 2、查新报告。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及经费预算,送主管副市长审查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十一条 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阶段。 第十二条 通过可行性论证或评估的项目,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并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三方签订《大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合同》。 第三章 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从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100万元作为项目前期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筛选、论证、考察等前期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向省和国家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初审工作,并跟踪落实上级部门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计划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计划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 (五)及时报告计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市科技局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 (七)报告计划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八)按照项目进展,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计划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计划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计划项目承担者或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项目需调整或变更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调整,确定后联合下达调整或变更计划。 项目承担者每半年书面向市科技局报告一次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计划项目执行中由于人为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市科技局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延期、停拨经费或取消合同任务,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 第十八条计划项目在大庆科技情报专利信息网上建立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建立市内外专家库,协助解决立项、可行性论证、评估、鉴定、验收、评奖等项工作。 第四章 计划项目鉴定、验收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计划项目的鉴定或验收工作,市财政局视情况参加。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鉴定或验收以批准的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计划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计划项目鉴定或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项目鉴定或验收工作需在合同任务完成的半年时间内完成; (二)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究总结、工作总结等材料的基础上,通过本单位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鉴定或验收申请报告; (三)市科技局对鉴定或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复,并组织进行鉴定或验收; (四)市科技局负责批准计划项目的鉴定或验收结果。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分别由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组织鉴定或验收。市科技局如受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委托可以代表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对国家级项目或省级项目组织鉴定或验收,市财政局视情况参加。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鉴定或验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二) 计划项目合同书或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 计划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四) 计划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 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六) 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 建设的中试线、实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八)查新报告; (九)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计划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该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 科技录入:科技局 责任编辑:科技局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没有相关科技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与我联系 | 管理登录 | | |||
|